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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灭鼠、蚊、蟑螂考核鉴定实施办法

湖北省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实施办法

鄂爱卫会[1997]12号

    为贯彻执行全国爱卫会[1997]第5号文件《全国爱卫会印发(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标准)及(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办法)的通知》,适应除四害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考核管理

    我省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。省爱卫会负责各市、县考核鉴定的组织管理,地、市、州爱卫会负责所辖镇(乡)考核鉴定的组织管理。

    二、申报

    开展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达标活动的市县应先将工作方案、技术方案、使用药械(品种、数量)及相关措施等材料报省爱卫会,由省爱卫会委托考核鉴定组进行评审,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反馈给申报市县。

    申报市县应按审定后的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,并定期向省爱卫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。经两次以上自查达到标准,巩固一年后申请省爱卫会考核鉴定。

    三、考核鉴定

    省爱卫会收到各地、市、州爱卫会的申报材料后。委托考核鉴定组进行评审,对合格者适时组织考核鉴定,必要时在考核鉴定前先行调研。考核鉴定标准及办法按全国爱卫会 [1997]第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。

    考核鉴定时间安排在鼠类或害虫繁殖、孳生的高峰季节。考核内容包括资料(工作方案、技术方案、监测资料及相关措施等)和现场考核。现场考核按照全国爱卫办[1997]第28号文件精神进行。

省辖市、直管市的考核鉴定由省爱卫会负责;其他市县的考核鉴定由省爱卫会委托所在地、市、州负责,其考核鉴定结果报省爱卫会审定。

    四、命名及有效期

    对通过考核鉴定达到标准的市县,由省爱卫会授予“湖北省灭鼠(蚊、蝇、蟑螂)合格城区”荣誉称号,有效期为五年。

    五、复查

    获荣誉称号的市县应认真做好巩固工作,定期自查,确保鼠、虫密度始终控制在标准之内。在有效期内,省爱卫会将组织不定期抽查,抽查不合格者,应在一年内申请复查,过期不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者,将取消其荣誉称号。

    在有效期满前半年,获荣誉称号市县应向省爱卫会申请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省爱卫会将重新确认其荣誉称号。对巩固措施不力,工作滑坡,鼠、虫密度超标的市县,则取消其荣誉称号。过期不申请复查的市县按自动放弃处理。

    镇(乡)的考核鉴定,各地市州参照此方法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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